去年8月30日晚11时许,原北京京艺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吉宏伟驾驶“长安”牌出租汽车行驶到朝阳区广渠门外马圈大街时,适遇唐某等3人拦乘,吉宏伟拒载,双方发生争执。吉称唐某将车门弄坏,故双方互殴。嗣后,吉宏伟驾车将唐某撞伤,致唐左颞顶硬膜外血肿,经法医鉴定属重伤。吉宏伟于同年9月16日投案自首。其亲属帮助其赔偿唐某医疗费、误工工资等经济损失2万余元。
朝阳区法院近日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吉宏伟驾车撞人以致重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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